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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发文批评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过多过滥 标准不严

发布日期:2008-5-8 20:38:22 来源: 作者: 点击:297

发布时间:2008-5-8
 

驰名商标归法庭定?  
  


  新华社杭州5月7日电(记者谢云挺)近年来,"驰名商标"数量大增,其中一些却受公众质疑。 

"驰名商标"越来越多  

     记者从浙江绍兴市工商部门了解到,近两年,这个市新增了64件“中国驰名商标”,除了通过行政认定的5件外,其余是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绍兴市工商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说,这些当地企业通过司法认定获得的“驰名商标”,主要来自内蒙古、湖南、湖北、江西、陕西等地法院。

     “驰名商标”认定数量大增并非只有绍兴,记者从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处了解到,近些年,一些地方有类似情况,特别是我国东部沿海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通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数量比行政认定的数量多。

     “相对数量不多的行政认定而言,司法认定的增速不正常!”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对记者说,目前,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有行政和司法两种。2003年之前,大多数“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的行政认定,2003年,我国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后,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逐渐增多。由于司法认定可以在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审判单位进行,而且没有名额限制,只要有实际侵权案件发生,通过法院审理和判决,“驰名商标”就可能生效。因此,司法认定被很多企业看作是相对行政认定更简便、快捷的认定途径,一些企业甚至不惜制造假诉讼来获得“驰名商标”,达到商业目的。

一些“驰名商标”受质疑

      今年初,媒体披露的宁波“史翠英”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引发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公信力的质疑。

      2007年12月底,一则有关宁波食品企业——史翠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广告先后出现在当地多家媒体上,广告突出强调“史翠英”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这是一家普通的食品企业,年缴纳税收只有几十万元,企业商标突然成了“中国驰名商标”,引起业内哗然。据了解,该企业发布的“中国驰名商标”是2007年12月19日通过山西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获得。

      史翠英公司获得“驰名商标”的过程不复杂。史翠英公司发现山西运城市居民常某“抢注”了www.史翠英.net的中文域名后,即上诉至运城中院,要求法院认定“史翠英”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注销该域名。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告常某从未露面。2007年12月19日,运城中院缺席审理,认定“史翠英”为“驰名商标”,并判决常某停止侵权行为。

     “从媒体曝光的宁波‘史翠英’商标认驰案情况看,这家企业并不具备‘驰名’条件。”谷辽海对记者说,经企业申请认定的某个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该商标必须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企业的销售额、销售范围和广告投入等真实材料数据,是权威机关认定相关商标知晓程度和驰名因素的重要依据。谷辽海说,像“史翠英”商标认驰案中存在涉嫌虚假诉讼、证明材料造假的情况,在司法认驰中并非个例。

保障“驰名商标”保护机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周根才对记者说,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是为了强化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保护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符合国际通行惯例。目前,人们要面对如何减少和避免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滥用的问题。

      周根才说,浙江法院一直以来严格、慎重地对待驰名商标案件。这些年来全省共受理42起案件,其中,司法认定驰名商标16件。一些浙江企业到外省法院“打官司”,2007年,浙江的企业在外省各地获得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有73件。

      民众之所以信赖“驰名商标”,是“驰名商标”的产品质量好、品牌广为知晓。如今,一些并不知悉的企业商标成了“驰名商标”,让百姓怀疑认定的公信力,他们呼吁司法机关进行全面清查,溯本清源,对不符合条件的“驰名商标”依法予以撤销,对为认定“驰名商标”而有意造假或串通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予以制裁和严肃处理。

     法律界一些人士认为,驰名商标制度是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商标的保护,不适当和过滥认定“驰名商标”,其后果是社会公众对“驰名商标”失去信任,最终损害“驰名商标”保护机制。 
 

■案例一 

       2007年12月底,一则有关宁波食品企业──史翠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广告先后出现在当地多家媒体上,广告突出强调"史翠英"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这是一家普通的食品企业,年缴纳税收只有几十万元,企业商标突然成了"中国驰名商标",引起业内哗然。据了解,该企业发布的"中国驰名商标"是2007年12月19日通过山西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获得。 

       史翠英公司获得"驰名商标"的过程不复杂。史翠英公司发现山西运城市居民常某"抢注"了www.史翠英.net的中文域名后,即上诉至运城中院,要求法院认定"史翠英"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注销该域名。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告常某从未露面。2007年12月19日,运城中院缺席审理,认定"史翠英"为"驰名商标",并判决常某停止侵权行为。 

■案例二 

      2007年6月,安徽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汕头康王公司的"驰名商标""康王kanwan",汕头康王公司的"驰名商标"得而又失。 

      法院调查发现,汕头康王公司代理律师找来一位叫李朝芳的身份证复印件,找人注册相关中文域名,然后以侵权起诉。整个案件,李朝芳本人自始至终未参与,最后认定该公司的"司法认驰"案为假案。 

■资料 

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有行政和司法两种。2003年之前,大多数"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通过国家工商总局的行政认定,2003年,我国颁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后,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逐渐增多。 

按照行政程序申请驰名商标一般需要一两年时间,甚至更长,由于每年驰名商标有名额限制,达到认定目的有些难。目前的司法认定,可以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审判单位进行,认定的口子较多,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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