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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史翠英驰名商标案疑云

发布日期:2008-1-6 20:46:17 来源: 作者: 点击:942

宁波史翠英“驰名商标”案疑云

 

华夏时报记者 李爱明 陈 锋 宁波 运城 北京报道
http://www.chinatimes.cc/Article/CJJD/2008-01-05/79193.html

史翠英——中国驰名商标?
2007年12月底,一则有关宁波食品企业——史翠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醒目广告先后出现在当地的多家媒体上,广告突出强调“史翠英”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但山西运城市有关人士向本报反映,史翠英公司的“中国驰名商标”是刚刚通过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获得的,在这之前,史翠英连浙江省著名商标都没获过。该人士称,整个案件疑云重重,存在虚假诉讼套取驰名商标的重大嫌疑。
记者通过两地调查发现,史翠英公司千里迢迢打的这起官司,的确有着多处难以解释的矛盾。
耐人寻味的是,法院是12月19日判决的,一周后史翠英公司的广告就出现了。“这也太心急了。”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伟认为,15天上诉期未过意味着判决还未最后生效,而企业就开始做广告,在程序上也存在问题,有关部门应当追究责任。


虚假诉讼疑云
该案的案情并不复杂:法院判决书称,去年,史翠英公司发现山西运城市居民常某“抢注”了www.史翠英.NET的中文域名,随即上诉至运城中院,要求法院认定“史翠英”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注销该域名。
诉讼过程中,被告常某从未露过面。2007年12月19日,运城中院缺席审理,认定“史翠英”为中国驰名商标,并判决常某停止侵权行为。
1月3日,本报记者在山西运城找到了在医院工作的常某。面对记者,常某很惊讶。在听明记者意思后,他让记者稍候,自己拿起手机走出办公室。几分钟后,他回到办公室,让记者跟一位刘姓男子通电话。常称,此人是此案的代理人。在电话中,刘姓男子追问记者的身份和此行目的,却不愿跟记者讲述事件过程。
在记者的再三追问下,常某透露,去年下半年,一个“知根知底的社会上的朋友”说要借他的身份证用一下,他就给了一张身份证复印件。“我大概知道是注册中文域名,如果不是你来问这事,我都快忘了。”他说,最近有一次跟这位朋友吃饭,在饭桌上对方提到案子已经下来了,自己以为就没事了。
“域名在哪注册,怎么注册,我不知道。史翠英是干啥的,我也不清楚。案件起诉我没参与,从来没去过法院!”常某强调,他没有因为此事得到一分钱。
记者注意到,在法院判决书上,提到被告常某提交了应诉材料。对于此事,常称,他没有接到法院关于此案的传票,更没有提供应诉材料,也没有接到判决书。“我是在饭桌上听说,法院判定案件诉讼费500元由被告承担,但我没出这个钱。”
根据判决书,记者4日与原告浙江史翠英食品公司代理人和志宏取得联系。对于记者关于案件真实性及原告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质疑,和仅称,这是一起正常的民事案件,随后即以在外出差为由,拒绝透露其他内容。
4日上午10时,史翠英案审判长、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毛松伟面对记者,以接受采访需经该院研究室协调为由,不肯透露任何该案信息。但半小时左右,研究室负责人却无法联系毛松伟,其办公室无人,手机则处于呼转状态。
据运城市中院研究室主任姚运兴介绍,该院正就此案拟写报告,准备向最高院报批。根据最高院有关要求,司法认驰案件应在结案后一定期限内向最高院上报备案。


销售额注水?
该案存在的另一个重大疑问,即有关史翠英公司的数据前后矛盾,存在“注水”的重大嫌疑。
4日,记者前往史翠英公司接待处联系采访,但接待处有关工作人员拒绝联系公司高层,并表示公司负责人很忙,找不到人。
据记者了解,“史翠英”商标是2003年3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注册的。依据《商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在进行司法认定时,必须向法院出具证据,证明相关商标的知晓程度和驰名因素,而企业的销售额、销售范围和广告投入往往是最有力的数据。
运城中院的判决书显示:“宁波统计局的统计证明显示,2004年至2006年,‘史翠英’牌产品销售额分别为:8623万元、11811万元、12752万元。”据此计算,史翠英公司从2004年到2006年的销售额累计为33186万元。
但记者从权威渠道获得的资料显示,2004年到2006年,宁波市江北区史翠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的销售额分别是623万、811万和1752万元。两组数据之间的差距分别是8000万、11000万和11000万,三年销售额整体相差3个亿!
1月4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宁波市统计局。该局工业与能源统计处负责全市年销售额500万以上工业企业的统计工作,该处负责人对记者证实,从统计局调出的数据来看,两组数据之间的差距的确如此。
更令人惊讶的是,该负责人4日上午翻遍2007年全年存档,也未找到该份证明的档案。他表示,如果是盖了宁波市统计局公章的有关证明,必须要存档,统计部门也要承担相关责任的。
而截至发稿时,山西运城市中院也没有对记者提供宁波市统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矛盾由此而生:如果宁波市统计局提供的证明不属实,那么,谁来承担责任?如果宁波市统计局提供的证明属实,那么,史翠英公司即存在漏税的嫌疑,谁来追究责任?——记者获得的权威资料显示,2004年和2006年,宁波史翠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缴纳的税款仅为16.89万元、25.92万元。
判决书同时称,从2004年至2006年,近三年来史翠英公司为打造品牌,共计投入广告费1000多万元。依此计算,史翠英公司投入的广告费平均每年至少330多万元。而一份盖有“宁波市江北史翠英食品发展有限公司”公章且是报给政府部门的资料显示,2005年,史翠英公司的广告费用仅仅17万元!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接受本报采访时认为,史翠英案存在多处疑问,和全国首例被撤销的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案——汕头康王虚假诉讼案有诸多相似之处。
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如何处理,该案如何收场,本报将继续跟踪报道。




谁在扭曲中国驰名商标



新闻来源:华夏时报   更新时间:2008-1-5


本报记者 陈 锋 李爱明 宁波 运城 北京报道

“史翠英”案绝不是孤案!
2007年6月,安徽宣城市中院撤销了汕头康王公司的驰名商标“康王kanwan”,这成为中国首起已生效驰名商标被撤销案例。
汕头康王公司的驰名商标得而复失,是因为该公司的“司法认驰”案存在“三假”:假案情、假被告、假代理人。法院调查发现,汕头康王公司的代理律师找来一位叫李朝芳的身份证复印件,找人注册相关中文域名,然后以侵权起诉。整个案件,李朝芳本人自始至终并未参与,甚至根本没有收到过宣城中院所发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判决书。
“不敢说每一件司法认驰案都有如此严重的问题,但我认为其中很多值得检视。”一位研究知识产权的学者说。


极不正常的跃升
这位学者的论据是,近几年来我国通过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数量急骤跃升,增幅惊人。据了解,2001年到2003年间,我国司法认驰案仅10件,2004年25件,2005年激增到67件,而2006年跃升到94件。
“相对于起伏不大的行政认定而言,司法认定的增速极不正常!
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教授也持同样观点。“包括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在内,最近4年不到,我国共认定了近千件驰名商标,中国可能已成为世界上自称驰名商标最多的国家,难道这名副其实吗?乱花渐欲迷人眼!”
据介绍,目前,认定驰名商标的途径有行政和司法两种。行政认定往往需经工商部门报批、审查,过程繁琐,至少需要2-3年时间,成本相对较大。而司法认定短则1-2个月,长则9个月。
在刚刚过去的2007年,浙江秀洲区公布“喜报”,该区一年内连续诞生了3个驰名商标,而无一例外的是,这三个驰名商标都来自于司法认定,分别由湖北省鄂州市中院、浙江省杭州市中院和山西省朔州市中院认定。
“除了时间因素外,政府的奖励,是司法认驰案件数量大幅增加的主要原因。”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赵军教授说。
在2007年底,各地相继报道政府重奖驰名商标企业的新闻:广东省政府近日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给予每项(件)100万元的奖励,沈阳市政府给予某乳制品公司500万元重奖,山西省政府对9家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均给予百万元重奖……


驰名商标迷途
问题似乎并不在于此。
就在12月19日得到山西运城市中院判决后一周后,浙江宁波史翠英食品公司即在当地大打广告,向公众宣告其取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在企业看来,驰名商标是一项花冠,能擢升其美誉和利润。
“我国近年来驰名商标认定及其利用与保护的具体实践,严重违背了国内外驰名商标制度设计的本旨,也与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国际惯例南辕北辙,背道而驰。”陶教授解释,“驰名商标”只对某个案件而言被认为是驰名商标,抛开此案以外,这个称号并没有意义。如果出现了相同的案件,还需要重新认定,对此案是,对彼案不是,此时是,彼时不是。
而企业则将其异化为“全国通用,长期有效”并广而告之,误导消费者。
“可以说,很多申请企业不是为了获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而是看重被认定后的广告宣传价值,把它当做一种荣誉称号。”赵军教授说。
在很多企业负责人看来,这个桂冠很管用。“一些企业主对我说,拿下驰名商标后,销售额至少能提高三四个百分点,甚至六七个百分点,这带来的是一笔不小的收益。”陶鑫良说,正是因为如此,一些企业不择手段,虚构案情、虚构证据,恶意串通,制造假案,骗取驰名商标。江苏盐城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曾受理5起有关驰名商标的案件,其中2件即是异地当事人的虚假诉讼。
据统计,要求认定驰名商标的一审诉讼案件较多为域名抢注纠纷等案件,被告多为个人或者小公司,一审判决认定了驰名商标后被告一般不上诉而一审终局。
“驰名商标不驰名,弄虚作假求认定。”在很多学者看来,目前国内的驰名商标认定,在企业征信系统未完全建立起来的情况下,甄别企业提交的大量证据及材料的真伪,是一大难点。“即使法院或行政部门完全做到公开,也很难避免疏漏。当然,如果司法人员存在伙同作案,则其罪当诛。”


专家呼吁溯本清源
驰名商标从上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以来,经历了启蒙、启动、发展阶段,国内企业逐渐注重商标和品牌意识,可以说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后来,一本好经却被歪和尚念歪了。”陶鑫良这样比喻驰名商标在中国走入误区。
如何矫正?陶鑫良教授认为,企业不正当广告资源的追逐和地方政府不正当泡沫化政绩工程的追求,是当今驰名商标认定发生扭曲的主要诱因和真正病根。解决之道是,从根本上有效遏制急骤膨胀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恶性社会需求。
基于此,陶教授开出药方:尽快在《商标法》、《广告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中,禁止性规定企业不得再单独使用“中国驰名商标”或以“驰名商标”做广告。此外,应明确规定不得再将驰名商标认定的数量作为各级政府的考核指标或者政绩数据,禁止各级政府向驰名商标企业发放高额奖金。
“我们现今对驰名商标如此关注,是因为它已经对我们的市场经济造成大的破坏,严重影响了中国的知识产权秩序,长此下去,会破坏我们的知识产权事业的基石。”这位业内著名学者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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