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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哈哈”商标终归中方

发布日期:2008-8-11 17:35:00 来源: 作者: 点击:257

发布时间:2008-8-11
 

“娃哈哈”商标终归中方  
  

 

      娃哈哈与达能系列商业纠纷出现重大阶段性进展。 8月4日,娃哈哈集团发表声明称,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达能关于撤消娃哈哈商标仲裁结果的申请,这意味着杭州仲裁委员会终审认定的“娃哈哈商标归属娃哈哈集团”最终有效。

      业内人士表示,这是事关“达娃之争”最终谁赢谁输的关键一战。输了这一战,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达能彻底落败。

      娃哈哈集团新闻发言人单启宁对《市场报》记者表示,娃哈哈商标归属的最终认定,标志着娃哈哈在与达能的系列纠纷中取得重大进展。因为与娃哈哈商标有关的另一个仲裁,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仲裁正在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进行,国内判定或对国际仲裁产生积极影响。“我们相信斯德哥尔摩仲裁庭将同样做出公正判决。”单启宁称。而达能中国发言人表示还未接到法院文件,暂时不作回应。

    据单启宁介绍,“娃哈哈”商标归属问题是此次“达娃之争”的焦点问题之一。1996年达能与娃哈哈合资之时,曾由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娃哈哈集团)和合资公司之一的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食品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约定由娃哈哈集团将“娃哈哈”商标转让给食品公司。由于当时国家商标局多次驳回了转让申请,导致这一转让行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而无法实现。因此,经双方协商,于1999年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替代原来的《转让协议》,将“娃哈哈”商标许可合资公司使用,双方对此也从无异议。

    但在双方纠纷发生之后,达能方面提出,1996年的《转让协议》并未终止,要求将“娃哈哈”商标继续转让给食品公司。为此,娃哈哈集团在双方约定的争议解决机构杭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了仲裁。仲裁庭于2007年12月作出裁决,确认《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12月终止。

    此后,达能又以食品公司的名义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裁决。且矛头直指仲裁庭,其申请书的口气极为强硬,指出其申请理由是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存在“低级错误”、“枉法裁决、超越仲裁范围的情形”。而娃哈哈方面则指出,杭州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公正合法、并不存在枉法裁决、超越仲裁范围的情形。同时达能未能证明杭州仲裁委员会存在枉法裁决的情形,因此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杭州中院于2008年7月中上旬两次召开听证会,分别听取了双方的理由,并于7月30日作出了裁定,驳回了达能的诉讼请求。根据法律规定,该裁定为终局裁定,不得上诉。

    至此,双方围绕“娃哈哈”商标归属问题长达一年多的争议终于尘埃落定,最终确认“娃哈哈”商标依法归属于娃哈哈。

    记者注意到,在双方已经得出结果的多起诉讼中,达能至今无一胜绩,而娃哈哈方面却是凯歌频奏。 
    来源: 中国创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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